【導語】公司注銷還能起訴嗎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注銷還能起訴嗎,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公司注銷還能起訴嗎
大家好,我是愛騎摩托車的劉律師,如果企業(yè)破產注銷,作為債權人應當如何進行訴訟呢?
我們要分階段討論。
第一個階段,是企業(yè)有注銷和清算的打算,但是還沒有開始,這個時候我們還是能正常訴訟,劉律師建議這個時候要通知一下企業(yè)所在的市場監(jiān)管局,提交傳票,立案通知書等手續(xù),要求市場監(jiān)管局暫緩注銷的程序。
第二個階段,是企業(yè)開始清算,但是還沒有注銷。
這個階段還是可以訴訟,只不過清算組代替企業(yè)參加訴訟。
第三個階段,如果企業(yè)已經注銷,如何進行訴訟呢?
我們可以到市場監(jiān)管局查詢注銷的檔案,一般檔案中都會寫明,企業(yè)股東對該企業(yè)的未通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時候可以以該股東作為被告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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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注銷了還能起訴嗎
【基本案情】甲因乙公司拖欠工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勞動者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期間,乙公司被股東注銷。
【問題探討】
一、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公司被注銷的,應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中止訴訟。公司被注銷,意味著法人的終止。根據上述規(guī)定,法人終止的,應當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繼續(xù)參加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在明知尚有訴訟案件未審結的情況下即辦理了注銷登記,應當由前述規(guī)定的相關人員(以下統(tǒng)稱清算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應當由清算責任人繼續(xù)參加訴訟。當然,實踐中亦有觀點認為,公司被注銷后,其主體資格即消滅,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終結訴訟。勞動者可以另行起訴清算責任人。
二、清算責任人主體資格確認后,應當以勞動爭議繼續(xù)審理還是重新確定案由為清算責任糾紛。
清算責任糾紛是指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筆者認為,清算責任人是在原勞動爭議糾紛基礎上,依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在公司注銷后作為權利義務的承受人繼續(xù)參加原訴訟。而在原訴訟中,勞動者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主張,應當以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在勞動者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的情況下,本應由原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因清算責任人是原公司的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故由其直接承擔本應由公司承擔的責任而已,因此,在清算責任人參加訴訟以后,應當繼續(xù)以勞動爭議糾紛進行審理。
三、如在起訴之前公司即已經注銷的,應當以勞動爭議還是以清算責任糾紛進行審理?
對該問題區(qū)分的意義在于:第一,是否需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如以勞動爭議進行受理,則必須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如以清算責任糾紛進行受理,則無須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第二,管轄的確定。勞動爭議可以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清算責任糾紛則以地域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為原則,即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筆者以為,公司注銷后勞動起訴的,應當按照清算責任糾紛進行審理。雖然勞動者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的依據主要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最終是否由清算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時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此時的案由應為清算責任糾紛。
來源:人民法院網
【第3篇】公司注銷后還能起訴嗎
原告上海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系水產品供應商,某之舞公司從事餐飲業(yè),在上海及蘇州均設有分公司經營有餐飲店。自2023年起與某之舞公司建立買賣合同關系,長期為某之舞公司供應水產品。雙方的交易習慣為某之舞公司通過微信向原告下訂單,原告按某之舞公司指示分別向其上海及蘇州店址送貨,雙方按月結算貨款,即每月月初由雙方出納就上個月銷售金額進行對賬后由某之舞公司銀行轉賬付款。
2023年初起某之舞公司持續(xù)拖欠賬期,原告按月向案外人某之舞公司供貨至2023年2月份后雙方不再合作。經雙方出納對賬確認原告2023年12月向某之舞公司供貨13,525.70元,2023年1月供貨12,994元,2023年2月供貨16,048.85元。2023年3月7日某之舞公司出納計某對賬確認案外人某之舞公司拖欠原告上述3個月的貨款,并表示某之舞公司蘇州分公司已于2023年8月7日注銷,蘇州分店已停業(yè),欠款已上報老板會盡快安排付款。在原告的持續(xù)催收下,某之舞公司僅于2023年8月12日由股東祝某向原告歸還貨款3,000元,其余欠款39,568.95元至今未付。
綜上所述,原告與某之舞公司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原告按月向某之舞公司供貨,雙方按月對賬并結算貨款。因此,原告與某之舞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某之舞公司未能依約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某之舞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及向原告償付資金占用損失的違約責任。
2023年4月20日,某之舞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并辦理了工商注銷。唐某、祝某作為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因兩股東明知本案訴訟的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清算,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債權,原告上海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9,568.95元;2.判令兩被告償付原告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唐某之辯稱:涉案糾紛發(fā)生在2023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唐某是在2023年月20購買股權成為某之舞公司股東,原告起訴交易發(fā)生在2023年2月前,應當將起訴前股東何某作為本案被告,至于蘇州分公司債權債務應當由何某自行處理;某之舞公司注冊資本金到位,注銷時經過公告和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公告期內沒有申報債權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被告祝某未到庭應訴,未向法庭提交答辯狀及證據。
法院查明:某之舞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6日,注冊資本63.272萬元,注銷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0日,某之舞公司股東由案外人何某變更為本案兩被告。某之舞公司蘇州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0日,注銷于2023年8月7日。
2023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間,原告向某之舞公司供應水產品,雙方通過qq及微信進行對賬。2023年11月之前,雙方正常結算,本案系針對2023年12月、2023年1月及2023年2月貨款。
2023年4月19日,某之舞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決定注銷公司。兩被告同日向上海市xx局提交《上海企業(yè)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申請。兩被告承諾:股東確認了清算報告,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xx局向某之舞公司發(fā)送《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
另查明,原告已向某之舞公司提供涉案貨品的增值稅發(fā)票,并向法庭提交了海鮮配送清單及銷售單。
本院認為:原告與某之舞公司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的行為已構成事實的買賣關系,該買賣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原告依約向案外人某之舞公司提供了貨物,提交了發(fā)票及送貨單,并定期與某之舞公司人員通過qq進行對賬,且被告祝欣對相關債務進行了部分償還,已經完成合同義務?,F案外人某之舞公司拖欠原告貨款未付,顯屬違約,被告唐亦之關于收貨、欠款及訴訟時效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某之舞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本案兩被告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清償責任。綜上,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訴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祝欣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祝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9,568.95元;
二、被告唐某、祝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568.95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